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七四號聲請人 黃立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洪雅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洪雅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無非以:其現為低收入戶,生活困難,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而其所提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及台北市低收入戶卡,經核亦均不足以釋明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為真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鄭傑夫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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