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9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9,75
7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前開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
(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