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163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163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睿彰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逾期第一個
月者,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在第二個月者,新臺幣參佰元;
及逾期第三個以上者,按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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