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甲○○
乙○○
共同代理人 李威廷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向主管機關抄錄之相對人全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變更事項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以該法定代理人戶籍地為對相對人全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送
達地址的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請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否則本
件無從依法進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