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字第1611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3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9月12日下午2時52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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