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野生動物保育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股)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許嘉容法官張珈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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