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224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鄭莉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ꆼ萬零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鄭莉那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29日書立點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新臺幣3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95年4月29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30,886元。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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