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玟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並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藥,係被告所有以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101年度偵字第18
600號為緩起訴之處分並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檢出Dibucaine、Lidocaine西藥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屬藥事法所稱偽藥,而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附表:
┌──┬────────┬────┐│編號│藥品名稱│數量│├──┼────────┼────┤│1│GreenGallant│一盒│││││││││└──┴────────┴────┘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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