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匡乃俊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門得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9,803元,然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及二項價額,經核定應為20,329,800元,另訴之聲明第三項之金額為2,767,500元,合計應徵第1審裁判費215,28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25,47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