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北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淞澤 原告甲○○被告遠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自字第38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北軟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給付原告甲○○30,000,000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949號判決影本1份、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7號判決影本
1份。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姜麗香法官許辰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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