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泓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泓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泓家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泓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判3次)│有期徒刑4月(判5次)│├────────┼──────────┼──────────┼──────────┤│犯罪日期│103.11.29│100.12.25│102.3.10、102.4.12││││101.2.1│102.4.17、102.6.18││││102.5.3│102.12.20│├────────┼──────────┼──────────┼──────────┤│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47號│第17459號│第17459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2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98│106年度上訴字第1298││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5.07.21│106.10.18│106.10.18│├─┼──────┼──────────┼──────────┼──────────┤│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2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98│106年度上訴字第1298││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7.21│106.10.18│106.10.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勞│得易科罰金、社勞│得易科罰金、社勞││之案件││││├────────┼──────────┼──────────┼──────────┤││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196號│第18685號│第18685號││備註│(已執畢)│││││├──────────┴──────────┤│││編號2-5定刑1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泓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判8次)│有期徒刑6月(判3次)││├────────┼──────────┼──────────┼──────────┤│犯罪日期│102.11.15、102.12.12│103.12.8、103.12.12││││103.8.12、103.11.22│103.12.20││││103.11.23、103.11.26│││││103.12.14、103.12.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459號│第1745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98│106年度上訴字第1298│││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6.10.18│106.10.1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98│106年度上訴字第1298│││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6.10.18│106.10.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勞│得易科罰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18685號│第18685號│││├──────────┴──────────┤│││編號2-5定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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