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減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329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洪菱霙
蔡正元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返還減資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聲請人洪菱霙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聲請人蔡正元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共計溢收新臺幣捌仟陸佰壹拾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