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告 底庚戌
黃玉姣 底崇倫 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被告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偉泓 訴訟代理人鄭穎律師複代理人 賴曉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準備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3日當庭曉諭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再於101年7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1年7月9日送達,有言詞辯論筆錄、裁定及送達證書為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