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494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智豐 即興榮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興榮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是否業已對待給付。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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