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72號原告 林碧鏗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登運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2,3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