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32號聲請人 林清平詮豐汽車商行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周 盧思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詮豐汽車商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相對人究為「 周盧思嘉 」或「盧思嘉」?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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