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47號原告 羅國華 被告 李淑儀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淑儀發支付命令(10
5年度司促字第113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5,7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1,98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