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4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沁宜趙玉菊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6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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