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潘真吾 被告 蔡漢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世旻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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