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聲請人 蔡青燕 代理人 康素娟 律師相對人花旗(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簡曼純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蔡興諺 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蔡青燕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鈞院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0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10日接獲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0號裁定應予免責,且已於民國109年2月6日確定在案,有該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可證(見本院卷第1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0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之確定事由,則本件復權之聲請,即合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李隆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