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除字第 2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1號聲 請 人 張玉碧代 理 人 賴玟君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1張,業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7年12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8年6月1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11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 │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