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撤緩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宥傑(原名王熙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祕密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93號,偵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167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宥傑(原名王熙閩)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O七年度易字第一九三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宥傑(原名王熙閩,民國107年5月1日更名)因犯妨害祕密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以107年度易字第193號(偵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1673號),判處應執行拘役80日(得易科),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履行緩刑所附條件,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07年5月14日確定在案,履行期間至108年5月13日止。惟受刑人於規定期限內僅履行易服勞務2小時,且經合法通知仍未依限履行,核該受刑人所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正本、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緩刑附帶應履行義務勞務人應行注意事項具結書、臺南地方檢察署義務勞務人執行情形每月回報表、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臺南地方檢察署南檢錦武107執護助20字第1089008877號、第0000000000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各2紙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108年5月29日南所總字第10800009240號函等,受刑人迄至108年5月28日止,僅履行2小時之義務勞務,顯然並無意遵守緩刑所負之義務,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自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