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鴻志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鴻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許鴻志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決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8年11月確定,於民國95年12月19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9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強盜、偽造文書等案件,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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