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02號
原 告 李宜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秀霞 發支付命
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964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