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01號

聲請人 彭慶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家鈞 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此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若欠缺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所提出之票據未記載本票文字,依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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