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01號
聲請人 彭慶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家鈞 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此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若欠缺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所提出之票據未記載本票文字,依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