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Salazar,MerilynGaut
代 理 人 朱芳君 律師
相 對 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8日所
為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萬貳仟捌
佰參拾玖元後」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以新臺幣壹萬貳仟捌
佰參拾玖元或等值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金臺北分會出具之保
證書供擔保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條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觀同法第239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