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訴訟代理人  陳齊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李建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6,4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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