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9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903號
原   告 建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建興
被   告 豐嘉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豐嘉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係設籍於新北市三峽
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且本件票據之付款
地係在新北市鶯歌區,亦有支票影本乙紙在卷可稽,亦非本
院所管轄,原告復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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