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73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734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7344號聲請人 周粉 即指愛漂亮精品店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提出相對人 陳怡如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 陳明 利息起算日。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