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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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4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義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8514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3年8月6日下午2時4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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