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17號和解筆錄
原告 王傳明 被告 蔡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17號就本院103年審訴字783號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鄭凱文檢察官劉順寬書記官彭秀玉通譯林哲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王傳明被告蔡玉英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被告應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前全數給付原告,上開金額應匯入原告玉山銀行板新分行帳戶(帳號事後由原告另行通知被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年審訴字第783號蔡玉英偽造文書等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王傳明被告蔡玉英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鄭凱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