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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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芳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天送 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02,7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洪裕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