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弦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32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弦潔持有第二級毒品,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6號案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且在另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6號、111年度偵字第232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其附表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甚明,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於外包裝或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外包裝或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17時許,在新北市○○區○○○0○0號旁
公共廁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6號、111年度偵字第232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6號偵查卷、111年度偵字第23293號偵查卷無誤,且有上開卷宗所附不起訴處分書及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透明晶體2包,經送請臺北榮民總
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㈠,及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透明晶體2包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其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吸食器1個,固經被告自承為本案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且經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乙醇溶液沖洗鑑驗結果,亦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淡水分局111年10月4日被告調查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㈡及扣案物品照片等件附件可參,然因上開吸食器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執行銷燬在案,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2日士檢 卓德 111軍偵字第23293號扣押物品處分命令在卷可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293號卷第88頁),爰無再命沒收銷燬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附表:
編號名稱備註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只)1.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㈠2.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3760公克、驗餘淨重:0.0542公克)2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只)1.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㈠2.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3399公克、驗餘淨重:0.0000公克)3吸食器1組(檢體編號:C0000000-0)1.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㈡2.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