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6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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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65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黃永漳
       蘇義欽
被   告  陳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陸
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軍良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盧品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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