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36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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