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2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存字第7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七九號聲請人提供擔保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四年度甲類第二期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8746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面額新台幣10萬元為擔保,並以97年度存字第79號提存在案,玆因前開債券即將到期,急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本院調閱上開97年度存字第79號、97年度執全字第68號(含96年度裁全字第8746號)卷證審閱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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