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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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9,6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洪浩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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