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80號原告 黃秀珊 被告 吳敏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羅婉怡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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