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方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張方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所涉刑法第30條第1項及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高若珊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