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原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陳燕儀 被告 洪金生
張世豪 洪美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案號: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林英奇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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