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97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蘇毓麟 被告星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榮村 被告星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李說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