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169號原告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丙○○、 林倩予 、乙○○、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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