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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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2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6,2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9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家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