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33號聲請人 王蔡碧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水清 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說明: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提起之監護宣告屬非財產權之訴,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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