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13號
原告金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汯煒交通器材股份
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促字第15190
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96,58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3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