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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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樹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樹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蔡樹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可參。其中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所處之刑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6年5月8日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表:受刑人蔡樹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公共│有期徒刑3月│103年1月│臺中地檢│臺灣臺│104年度│104年11│臺灣臺│104年度│104年11│應執行有期│││危險│,如易科罰金│12日│104年度│中地方│交簡上字│月19日│中地方│交簡上字│月19日│徒刑1年8月││││,以1000元折││撤緩偵字│法院│第226號││法院│第226號││││││算1日││第205號│││││││彰化地檢10│├─┼──┼──────┼────┼────┼───┼────┼────┼───┼────┼────┤6年執更助││2│施用│有期徒刑3月│104年4月│彰化地檢│臺灣高│104年度│104年11│臺灣高│104年度│104年11│字第29號│││毒品│,如易科罰金│13日│104年度│等法院│上訴字第│月11日│等法院│上訴字第│月11日│││││,以1000元折││毒偵字第│臺中分│1317號││臺中分│1317號││││││算1日││872號│院│││院││││├─┼──┼──────┼────┼────┼───┼────┼────┼───┼────┼────┤││3│施用│有期徒刑6月│104年4月│彰化地檢│臺灣高│104年度│104年11│臺灣高│104年度│104年11││││毒品│,如易科罰金│13日│104年度│等法院│上訴字第│月21日│等法院│上訴字第│月11日│││││,以1000元折││毒偵字第│臺中分│1317號││臺中分│1317號││││││算1日││872號│院│││院││││├─┼──┼──────┼────┼────┼───┼────┼────┼───┼────┼────┤││4│竊盜│有期徒刑3月│104年8月│臺中地檢│臺灣臺│104年度│104年11│臺灣臺│104年度│105年1月│││││,如易科罰金│19日│104年度│中地方│豐簡字第│月9日│中地方│豐簡字第│28日│││││,以1000元折││偵字第21│法院│505號││法院│505號││││││算1日││939號││││││││├─┼──┼──────┼────┼────┼───┼────┼────┼───┼────┼────┤││5│竊盜│有期徒刑3月│104年8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105年2月│臺灣彰│104年度│105年2月│││││,如易科罰金│13日│104年度│化地方│簡上字第│2日│化地方│簡上字第│2日│││││,以1000元折││速偵字第│法院│106號││法院│106號││││││算1日││2039號││││││││├─┼──┼──────┼────┼────┼───┼────┼────┼───┼────┼────┤││6│竊盜│有期徒刑3月│104年7月│臺中地檢│臺灣臺│105年度│105年3月│臺灣臺│105年度│105年5月│││││,如易科罰金│13日│104年度│中地方│審簡字第│30日│中地方│審簡字第│2日│││││,以1000元折││偵字第28│法院│302號││法院│302號││││││算1日││518號││││││││├─┼──┼──────┼────┼────┼───┼────┼────┼───┼────┼────┤││7│竊盜│有期徒刑3月│104年9月│臺中地檢│臺灣臺│105年度│105年6月│臺灣臺│105年度│105年8月│││││,如易科罰金│24日│105年度│中地方│中簡字第│30日│中地方│中簡字第│1日│││││,以1000元折││偵字第12│法院│1073號││法院│1073號││││││算1日││540號││││││││├─┼──┼──────┼────┼────┼───┼────┼────┼───┼────┼────┼─────┤│8│詐欺│有期徒刑1年3│104年9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5年度│105年12│臺灣彰│105年度│106年2月│應執行有期││││月,共2罪│1日、2日│104年度│化地方│易字第17│月30日│化地方│易字第17│3日│徒刑1年6月││││││偵字第10│法院│2號││法院│2號││││││││353號等│││││││彰化地檢10│││││││││││││6年執字第│││││││││││││25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