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卡妮爾照明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金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聲請人陳報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經核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