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洪肇俊 債務人 洪于靜 債務人 洪于心
一、(一)債務人「洪肇俊」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8,505元,及其中本金222,356元自民國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二)債務人「洪于靜」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與債務人「洪肇俊」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前開(一)當中之「本金81,570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三)債務人「洪于心」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與債務人「洪肇俊」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前開(一)當中之「本金97,256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