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7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詹嘉鈞陳玉梅 之繼承人債務人 詹志逢 (即陳玉梅之繼承人)債務人 詹閔翔 (即陳玉梅之繼承人)債務人 詹嘉瑋 (即陳玉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詹志逢、詹閔翔、詹嘉瑋三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玉梅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詹嘉鈞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52,524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註:被繼承人陳玉梅之債權人,如除本件外,尚有其他債權人者,則請繼承人須自行查明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為何,並依相關規定為償還。)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詹嘉鈞於民國94年至95年間邀同案外人陳玉梅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96,60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詹嘉鈞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8年11月6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52,524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8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案外人陳玉梅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案外人陳玉梅已於民國103年3月21日往生,其繼承人詹嘉鈞、詹志逢、詹閔翔、詹嘉瑋未拋棄繼承,則詹志逢、詹閔翔、詹嘉瑋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玉梅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詹嘉鈞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撥款通知書影本、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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