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780號原告 班鐵翔
藺婉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君毅 律師被告 劉美慧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夫妻,原告班鐵翔已分手數年之前女友即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間某日將如附件一所示訊息(下稱系爭訊息)傳送予證人 賴柏仲吳玉霞 ,由兩人於同年月14日分別轉傳予原告班鐵翔,其中關於「請傳給那個爛到掉渣的人渣班鐵翔在去年的中秋節跟藺小姐的記念日是什麼東西那時還跟我在一起!他的手機也是我跟他一起去買的!這8年多來他前面的窮困落魄沒事接時是誰供他吃喝住的!那女人剝個柚子就在fb上顯擺、那我這8年來的付出是什麼?你現在風光些許了很了不起!我是不會白白的被利用的人的尤其是他這人渣!」之內容不實,且影射其劈腿,並稱其人渣,已侵害其之名譽;關於「你現在有本事住南港豪宅有加勒比海游泳池可游泳那過的如此好就請你把sam的酒帳100000還來還有把你這八年吃我住我的費用也還我-!」之內容,已侵害原告班鐵翔之信用權;關於分別對原告班鐵翔、藺婉蓉稱「是男人就出來面對不要做烏龜把fb也怕被留言這他馬的烏龜轉世叫你現在女人給我安靜點!人渣你應該知道我的個性我抓狂起來時我會做什麼事你最好請她安靜點我會請 小仲 跟你說是基于我是現在看到你是會想打你!你不要讓我太抓狂!我會讓你在你業界活不下去」、「叫你現在女人給我安靜點!人渣你應該知道我的個性我抓狂起來時我會做什麼事」之內容,係以加害其名譽之惡害通知,致其等心生畏怖危害於安全,而侵害於其意思自由之人格權,並進一步以被告於原告班鐵翔友人之fb留言上刊載如附件二所示署名阿Ma
y之連結內容(下稱系爭連結內容),散佈妨害原告名譽之內容,而遂行系爭訊息通知恐嚇安全行為。另系爭連結中關於「這些曖昧女子,也和我相同,這些年來,不斷在金援 班鐵祥 以及提供住所給班鐵祥。」、「其中有一位提供住所的女子,班鐵翔吃喝用都是這位女子支付外,班鐵翔還對這位女子母親動粗,將這位母親推倒在地並辱罵。制止他,也被班鐵翔毆打辱罵多次。」、「總金額是130多萬。提供住所那位女子:10萬(酒店交際賒帳費用)50萬(家裡急需資金用)。我本人…另一位…」、「甚至辱罵以及恐嚇我以及另一位長期金援以及提供住所那位女子。」等內容,已侵害原告班鐵翔之名譽;關於「因我們這些女子都發現,班鐵翔這些年來,向我們索取的資金以及生活費,都是供應給居住南港的" 藺婉容 "小姐,共同使用。」之內容,亦侵害原告藺婉蓉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分別賠償原告班鐵翔、藺婉蓉非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200萬元、100萬元,且被告透過fb散佈損害原告之黑函,致負面網路新聞連篇累牘,被告應登報為回復名譽之道歉啟示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班鐵翔、藺婉蓉200萬元、100萬元,及自105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負擔費用,將經原告認可之道歉啟事及判決主文、理由刊登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工商時報、蘋果日報的全台頭版各1天;㈢就聲明第一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曾請證人賴柏仲向原告班鐵翔追討其友人sa
m之酒帳10萬元,斯時原告班鐵翔並未否認債務,並承諾分期償還,然隨後將證人賴柏仲之Line封鎖拒絕聯絡,被告得悉後,即傳送系爭訊息予證人賴柏仲、吳玉霞,請兩人代為傳送予原告班鐵翔,此僅為抱怨被告對原告班鐵翔一片真心付出均付諸流水,且傳送對象之證人賴柏仲、吳玉霞本知悉被告與原告班鐵翔交往同居多年及原告班鐵翔之行徑,殊不至因系爭訊息即改變對原告班鐵翔既有之印象與評價,是被告尚無損害原告名譽、信用或恐嚇原告之情事,而被告與原告班鐵翔交往同居7、8年並提供其生活費,其最後竟與原告藺婉蓉結婚,縱被告於系爭訊息中有情緒性發言,亦屬人之常情,然並無具體描述以如何之手段加害原告,自無構成恐嚇之情事;又被告並未撰寫系爭連結內容,當然亦無散佈於任何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自屬無據。況且,原告所為如聲明第2項之請求,未敘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違反比例原則,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理由:
㈠、關於系爭訊息是否侵害原告班鐵翔名譽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傳送系爭訊息予證人賴柏仲、吳玉霞,請兩人轉傳予原告班鐵翔,其中「請傳給那個爛到掉渣的人渣班鐵翔在去年的中秋節跟藺小姐的記念日是什麼東西那時還跟我在一起!他的手機也是我跟他一起去買的!這8年多來他前面的窮困落魄沒事接時是誰供他吃喝住的!那女人剝個柚子就在fb上顯擺、那我這8年來的付出是什麼?你現在風光些許了很了不起!我是不會白白的被利用的人的尤其是他這人渣!」之內容不實,且影射其劈腿,並稱其人渣,已侵害其之名譽云云,然為被告否認。查原告班鐵翔與被告對於兩人於交往期間之生活費用是否均為被告支付,原告班鐵翔是否於與被告分手前,即與原告藺婉蓉交往一事,爭執甚烈,各執一詞。原告稱:伊與被告交往期間,雖居住於被告之處所,相關水、電、瓦斯等費用均係被告支付,但伊每月交付6000元予被告;與被告係於104年1月間搬離被告處所後,即已分手,其後方與原告藺婉蓉交往,105年10月間fb所述之紀念,係指與原告藺婉蓉交往半年之紀念,而非週年紀念等語。被告則稱:伊與原告班鐵翔交往7、8年期間,原告班鐵翔與伊同居於伊住所,相關之生活支出,均由伊支應,原告班鐵翔未曾給付伊每月6000元;嗣原告班鐵翔與伊家人相處不睦,伊請原告班鐵翔搬離住處,然斯時2人尚未分手,係於同年10月間收受原告班鐵翔之分手信,2人方分手,惟原告班鐵翔於105年10月間之臉書刊文紀念與原告藺婉蓉交往之紀念日,換算2人交往時間係於104年中秋節前,惟當時伊與原告班鐵翔尚未分手等語,並舉其母 劉潘絹 為證。惟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上之誹謗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又所謂之社會,固非必須廣泛至社會全體大眾,然至少須為個人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等相關之社群對之評價有所降低,方符合民法保障名譽權之本旨。是以,判斷被害人之社會上之評價是否受貶損,應綜合考量,被害人在社會上之地位、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人之動機或其主觀上有無惡意,行為人陳述之內容、陳述之對象與範圍、陳述對象之性質及與被害人之親疏遠近等具體狀況為一價值判斷。查,依被告提出原告班鐵翔不爭執其真正之fb之私訊對話紀錄(本院卷一第190頁),原告班鐵翔於104年1月間搬離被告住所後,仍暱稱被告為老婆,被告則稱原告班鐵翔為老公(本院卷一第122至124頁),於同年10月間原告班鐵翔曾發分手信予被告等情,是被告主觀認知2人係於104年10月間中秋節過後,原告班鐵翔寄送分手信予被告後,2人方分手一事,並非顯然無據。又原告班鐵翔自承95年至104年同居期間之水、電瓦斯等生活費用均由被告支付等語(本院卷一第189頁),核與被告所辯相符。雖原告班鐵翔主張每月均給付6000元生活費予被告云云,然為被告否認,原告班鐵翔就此並無法舉證以實其說。是以,原告班鐵翔與被告同居期間之相關生活費用係由被告支付,而被告以主觀認知之2人交往期間,復參酌原告於105年中秋節在fb刊文紀念與原告藺婉蓉交往之紀念日,進而推論原告班鐵翔與原告藺婉蓉1年前交往時,原告班鐵翔尚未與被告分手一事,或許因原告fb刊文未明確記載係與原告藺婉蓉交往半年之紀念日而有誤會,然非刻意虛構不實之事實。再者,本件被告傳送系爭訊息之對象,僅有原告班鐵翔與被告共同之友人即證人賴柏仲、吳玉霞;傳送之原因,係因被告請證人賴柏仲向原告班鐵翔追討其友人
sam之酒帳10萬元,經證人賴柏仲與原告班鐵翔連絡後,原告班鐵翔原同意支付,嗣卻將證人賴柏仲的line通訊軟體封鎖,經證人賴柏仲告知後,被告即傳送系爭訊息予證人賴柏仲、吳玉霞,請其等代為傳送予原告班鐵翔一事,業據證人賴柏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本院卷一第133至
135頁,卷二第48至50頁、53頁);復觀其內容顯係在於對原告班鐵翔抒發與其交往期間及對其友人積欠酒帳不願負責之不滿情緒,此觀前開訊息內容自明(本院卷一第14、15頁)。是以,被告並未將前開訊息散布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情形,尚不至於貶損原告班鐵翔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又被告傳送予證人賴柏仲、吳玉霞之目的在請證人代傳對原告班鐵翔不滿情緒之內容,而非對證人數落原告班鐵翔之是非。而證人賴柏仲、吳玉霞為原告班鐵翔與被告之舊識,知悉雙方交往互動之情形,衡情知悉被告委託代為轉傳之一則被告抒發對原告班鐵翔不滿之情緒性言詞內容,客觀上是否足以推翻或更動證人賴柏仲、吳玉霞對原告班鐵翔認識多年之原有評價,即有疑義。此觀證人賴柏仲、吳玉霞於本院審理時分別證述:伊認識班鐵翔蠻久,伊認識他時他還有別的前女友,後來分手後的狀況也都差不多,看起來就像是男女朋友分手後情緒上的反應,沒有什麼好不好的,他們在一起是他們的事情,他們罵一罵跟伊也沒關係,伊認識他一段時間了,系爭訊息內容並不會影響伊對原告班鐵翔的看法等語(本院卷二第49頁);伊認識班鐵翔至少7、8年了,剛開始認識原告班鐵翔時,他跟伊男朋友出去喝酒時都是伊男朋友付的錢,還有去劉美慧家看到班鐵翔對劉美慧的媽媽都很不禮貌,伊本來就認識班鐵翔,系爭訊息不會影響伊對他的評價等語(本院卷二第53頁)自明。準此,兩造對於被告撰寫之系爭訊息內容是否真實,固爭執甚烈,惟縱認與事實不符,其內容雖足令原告班鐵翔感到不快,惟尚難認有致使社會上對原告班鐵翔評價有所貶損,而有侵害原告班鐵翔之名譽權。
㈡、關於系爭訊息是否侵害原告班鐵翔信用部分:原告主張系爭訊息內容關於「你現在有本事住南港豪宅有加勒比海游泳池可游泳那過的如此就請你把sam的酒帳100000還來還有把你這八年吃我住我的費用也還我-!」之內容,已侵害原告班鐵翔之信用權云云,然為被告否認。按信用權,係指以經濟活動之可靠性及支付能力為內容之權利,又稱為經濟上信譽權。侵害信用權,係指主張或散布不實之事項,致他人在經濟活動之可靠性或支付能力受到負面評價。因此侵害信用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散布不實之事項致侵害他人之信用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信用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所指之前開內容,一部分係被告主觀上認為原告班鐵翔應對其友人sam積欠之10萬元酒帳負清償之責,一部分係被告對原告班鐵翔過去交往期間的不滿,要求其償還交往期間,為原告班鐵翔支出之生活費用等。是觀其內容,一部分係10萬元之金錢糾紛,一部分係因交往期間情感糾紛所衍生之金錢糾葛,均與原告班鐵翔於
105年10月間即被告傳送系爭訊息時之經濟活動可靠性及支付能力無涉,且內容傳送之對象僅證人賴柏仲、吳玉霞。故亦難認前開內容,已足使原告班鐵翔105年10月間之經濟活動之可靠性或支付能力受到負面評價。
㈢、關於系爭訊息是否構成恐嚇危害於原告之安全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分別對原告班鐵翔、藺婉蓉稱「是男人就出來面對不要做烏龜把fb也怕被留言這他馬的烏龜轉世叫你現在女人給我安靜點!……我會請小仲跟你說是基于我是現在看到你是會想打你!你不要讓我太抓狂!我會讓你在你業界活不下去」、「叫你現在女人給我安靜點!人渣你應該知道我的個性我抓狂起來時我會做什麼事,你最好請她靜點」等內容,係以加害其等名譽之惡害通知,致其等心生畏怖危害於安全,而侵害於其意思自由之人格權云云,然為被告否認。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必以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惡害之通知,使心生畏怖並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始得該當。又所謂惡害之通知,係指明確而具體不法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表示,而此不法之表示,在客觀上一般人皆認足以構成威脅,致接受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倘非具體明確,即難認係惡害通知。又通知之內容是否合於恐嚇之內涵,而達侵害人格權之程度,需綜觀被告言語通知、行為舉止之全部內容為判斷,不能僅節錄隻字片語斷章取義遽為認定,且言語是否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言語及舉動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不得僅以受表示之人主觀認定是否心生畏怖而認定。查依原告主張之前開容內容以觀,客觀上並無具體敘明欲施用之不法手段及欲加害之具體人格法益,難認係屬恐嚇之具體不法惡害通知。原告雖又主張系爭連結內容,即為前開惡害通知之具體侵害行為之實行,足認前開主張訊息之內容,係為加害原告名譽之具體不法惡害通知云云。惟原告所舉之證據,並無法證明系爭連結內容為被告或其指示之人所製作或刊登(詳參下述㈣、所述),是原告以此反推前開訊息之內容確有加害原告名譽之惡害通知云云,亦無足採。
㈣、關於系爭連結內容是否侵害原告班鐵翔名譽部分:
1、原告主張系爭連結內容侵害原告之名譽云云。然為被告否認,並辯稱:系爭連結內容非其所撰寫,亦非其所刊載等語。
2、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8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之責任,苟應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不能舉證,以證實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即應受不利之認定。原告主張系爭連結內容為被告撰寫並刊載於fb一事,為被告否認,自應由原告就此負舉證之責任。原告就此雖提出光碟一片為證,惟光碟錄影內容業經原告於另案偵查中提出,經檢察官勘驗,依其勘驗結果,可知原告班鐵翔友人之fb留言處,有暱稱為LilyLin的留言,該留言的內容有兩個連結,一個連結點選後,連結被告之fb,另一連結點選後,則出現署名阿
May之系爭連結內容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20
6、220、221頁,卷二第37至40頁)。是依前開光碟內容,無法證明系爭連結內容係被告所撰寫或刊載連結於fb。原告雖又主張,系爭連結內容係出現於系爭訊息後1星期,係系爭訊息惡害告知之實現,僅被告有此侵害原告名譽之動機,且其內容提及僅原告班鐵翔與被告知悉之交往與酒帳的事情,足認係被告或其指示之人所撰寫、刊載云云。惟按動機僅係引發人從事某種行為的力量和念頭,故人主觀上縱有動機,僅係其內心有為此行為之念頭,與是否實際依其內心之念頭行為尚屬有間。是尚難以該人內心有為此行為之動機,即推論該為人必為此行為。是尚難以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之動機,即推論系爭連結內容必為被告或其指示之人所撰寫或刊載。況被告亦否認其有此行為之動機,而行為之動機存在於被告之內心,除其確已實際踐行動機所欲為之行為或吐露予他人知悉等等類似之行為,將其內心之意思,外顯於客觀可查知之行為或舉止,通常無法得知其內心之動機。故尚難僅以被告曾請友人代傳系爭訊息表達對原告不滿之情緒,即認被告有親自或指示他人撰寫或刊載系爭連結內容之動機。另關於原告班鐵翔與被告交往之情形及原告班鐵翔友人sam積欠酒帳一事,並非私密事項,是否僅原告班鐵翔及被告知悉,即有疑義,此觀證人賴柏仲、吳玉霞均知悉前開事宜可徵。是亦難以系爭連結內容提及前開事宜,即率爾直接推論必為被告或其指示之人所撰寫或刊載。準此,原告前開所舉之證據,並無法使本院形成系爭連結內容為被告或其指示之人所撰寫或刊載之確定心證,依前開規定之說明,自應為原告不利之認定。至原告援引學者之見解,認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一事,惟觀前開學者之見解,係指一造已證明他造所散布內容之私密性,僅有他造知悉,此時他造即不可僅為單純之否認,仍應負提供資訊之義務,顯與本案之情形不同,自不可比附援引。
3、準此,原告既無法證明系爭連結內容為被告或其指示之人所撰寫或刊載,則該內容侵害其名譽,請求賠償及回復名譽處分,即無所據。
㈤、綜上所述,原告並無法舉證證明,被告確侵害原告名譽、信用權,及恐嚇原告,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第1項所示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及聲明第2項所示登報為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及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又原告請求本院再依職權訊問原告班鐵翔、被告,因本院業曾就本案之事實詢問原告班鐵翔、被告,核無再次訊問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施威凱附件一:
請傳給那個爛到掉渣的人渣班鐵翔在去年的中秋節跟藺小姐的記念日是什麼東西那時還跟我在一起!他的手機也是我跟他一起去買的!這8年多來他前面的窮困落魄沒事接時是誰供他吃喝住的!那女人剝個柚子就在fb上顯擺、那我這8年來的付出是什麼?你現在風光些許了很了不起!我是不會白白的被利用的人的尤其是他這人渣!你現在有本事住南港豪宅有加勒比海游泳池可游泳那過的如此好就請你把sam的酒帳100000還來還有把你這八年吃我住我的費用也還我-!是男人就出來面對不要做烏龜把fb也怕被留言這他馬的烏龜轉世叫你現在女人給我安靜點!人渣你應該知道我的個性我抓狂起來時我會做什麼事你最好請她安靜點我會請小仲跟你說是基于我是現在看到你是會想打你!你不要讓我太抓狂!我會讓你在你業界活不下去。
附件二:
您好,請問您認識班鐵祥""以及""藺小姐""嗎??我叫May,我在2007年時認識了班鐵祥,當年與班鐵祥交往9年有。過程中班鐵祥毫無收入,生活費用及他應酬交際費,都是由我支出。無論是他口袋沒資金使用以及擺譜交際,都是由我支出。這些年來我無怨無悔無私為他奉獻希望的是,班鐵祥在人生低潮也不要絕望,能夠把握每次機會讓自己的生活逐漸好轉。但在2014年中時,我發現班鐵祥私下與多位女子曖昧交往,我當時有詢問過班鐵祥,但他的回應是:要有良好資源,保持模糊的關係是必須的我聽到當下不能接受,也有和其中兩位曖昧女子聯絡過這些曖昧女子,也和我相同,這些年來,不斷在金援班鐵祥以及提供住所給班鐵祥。我們這幾位女人,獨自生活,背負養家活口,存款所剩無幾,自以為是的為班鐵祥好,把多年辛苦攢的積蓄全部給班鐵祥。
。其中有一位提供住所的女子,班鐵翔吃喝用都是這位女子支付外,班鐵翔還對這位女子母親動粗,將這位母親推倒在地並辱罵。制止他,也被班鐵翔毆打辱罵多次。另一位則和我們相同,只有不斷金援。今日之所以會冒昧打擾您,因我們這些女子都發現,班鐵翔這些年來,向我們索取的資金以及生活費,都是供應給居住南港的"藺婉容"小姐,共同使用。以我們目前三位,總金額是130多萬。提供住所那位女子:10萬(酒店交際賒帳費用)50萬(家裡急需資金用)。我本人:35萬(家裡急需)。另一位:35萬(家裡急需用)。這些年我們都時常與班鐵翔聯繫,請班鐵翔能夠好心還我們這些女子,當初為了讓他應急的急救金。但班鐵翔始終不聞不問,甚至把我們三位的電話都給封鎖,甚至辱罵以及恐嚇我以及另一位長期金援以及提供住所那位女子。在毫無辦法之下,才會希望各位看到這篇訊息後,能夠請班鐵祥還紿我們這些女子錢,或者能夠與藺小姐大發慈悲勸勸班鐵祥,好心還我們錢,班鐵祥現在一個月都有二三十萬的收入,要還給我們真的不困難,也不強人所難.難道只會幫班鐵祥剝柚子的女人是寶,這些年來散盡積蓄幫忙班鐵祥的我們就不是人嗎?????希望能夠有人能夠幫幫我們這些弱女子,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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